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可从以下方面考量。一是当事人相同,即前后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一致。二是诉讼标的相同,这通常是指行政行为相同,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均相同。三是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可认定为重复诉讼。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前诉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等,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在判断过程中,需对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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