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程序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需告知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申请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事项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3.组织听证: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需在一定期限内举行,提前通知当事人参加。4.听证内容:围绕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基本农田占用等方面展开讨论。当事人可提出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质疑。5.听证记录:记录员要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包括各方发言、辩论等情况。6.结果处理:听证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或维持原方案,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7.公开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情况应适当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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