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及在职研究生学位,现执业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合同纠纷、侵权案件等领域,还荣获过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等多项荣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案例。案情复杂:已签协议又提额外补偿诉求甲(化名)是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和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却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协议并履行。甲对此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不罢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要求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争议焦点:额外补偿是否属法定职责范围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甲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向乙提出的额外补偿安置申请,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同时,乙作出的答复函及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律师出击:精准抗辩构建完整体系叶莹萍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指出这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只是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甲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在还原协议签订过程方面,叶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签订协议时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且因甲父亲之妻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针对甲的失地保险主张,叶律师提交相关协议,证明甲已自愿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更高补偿,乙并非协议当事人,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此外,叶律师还论证了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签订的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和土地承包补偿协议效力尚存,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还指出,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此案例体现了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对同类拆迁安置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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