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等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经典案例3。一、案件描述:无接触碰撞下的意外损伤2023年5月6日晚,在宁波市鄞县大桥下桥路段,一场看似平常的出行却因意外而改变。原告晨某(化名)正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却遭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骑行。为紧急避让陆某(化名),晨某(化名)的车辆失控倒地,导致其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然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两车未检测出直接接触痕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这一情况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也为后续的法律纠纷埋下了伏笔。二、办案过程:论证因果关系的艰难之路作为原告晨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面临着核心法律争议,即无直接碰撞痕迹时,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冯律师围绕几个关键方面展开主张。首先,指出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其逆向行驶、单手握把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其次,强调因果关系可以成立,虽无直接碰撞,但被告的危险驾驶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进而倒地受伤,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说明原告损失应获赔偿,原告因事故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各项损失有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然而,被告抗辩称双方未发生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车速过快、观察不足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三、判决结果:责任划分与公正裁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逆向行驶、单手握把的行为对原告驾驶造成干扰,原告为避让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指出原告在下坡路段车速较快,且因头盔遮挡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6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扣除已垫付部分,仍需支付余款。四、律师点评:明确法律原则与警示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重要法律原则。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只要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危险,导致其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受伤,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逆向行驶、单手驾驶等行为明显增加道路风险,行为人应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受害者自身亦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驾驶者应控制车速、保持观察,否则可能承担部分责任。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要安全驾驶,避免让别人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陷入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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