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代理案例:助力吴女士(化名)赢回离婚协议中的拆迁安置房屋李露律师,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15年,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经验丰富、专业可靠。下面这起案例,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方面的卓越能力。案情:离婚协议权益遭拒履行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曾是夫妻,2017年7月6日,二人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12月,A房屋拆迁,2020年10月21日,双方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然而,2023年5月,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一套并装修出租,却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该房屋。吴女士(化名)无奈之下,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先生(化名)依法返还拆迁安置房屋90平方米一套。代理:精准出击维护权益李露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明确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指出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自订立时生效,徐先生(化名)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交付房屋的义务。2023年拆迁安置单位已经向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该房屋面积也符合双方约定的九十平方米,完全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选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理由。同时,吴女士(化名)系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面对徐先生(化名)对案涉房屋的侵占行为,吴女士(化名)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一审:协议有效判决交付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在2017年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2020年10月21日就拆迁安置房屋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12月房屋拆迁时,吴女士(化名)属于徐先生(化名)户内的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依据2024年10月16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某地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载明已回迁一套9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已达到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案涉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二审:调解结案利益平衡徐先生(化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该房屋为他与其妻子齐某进行装修,花费近10万元,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齐某、徐某1、徐某2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且房屋已不是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在二审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兼顾双方利益。最终,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吴女士(化名),待该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徐先生(化名)应协助配合吴女士(化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化名)名下;吴女士(化名)于2025年7月3日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吴女士(化名)不再向徐先生(化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意义:提供清晰裁判指引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李露律师精准聚焦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面对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不符交付条件等无理狡辩,她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有力证明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合规,其私自装修不能成为拒交借口。同时,积极推动二审调解,既维护了吴女士(化名)获房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装修投入,实现了利益平衡。此案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处理离婚后涉及拆迁权益的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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