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其次,若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对于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民政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指定临时监护人。最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遗弃罪等罪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监护职责神圣不可侵犯,必须切实履行,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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