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婚内监护权”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书下达,杨中良律师成功维护委托人权益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纠葛与法律问题,其中监护权和探视权的争议尤为棘手。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的杨中良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相识,201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张小某。2021年10月21日晚,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带走孩子,故意藏匿,拒绝让张某某见孩子或与孩子通话。这一行为给张某某和孩子造成了巨大的心灵伤害。张某某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焦点访谈、政府行风热线等部门求助,均无果。无奈之下,张某某委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杨中良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分析杨中良律师在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当时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尚未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婚内起诉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但杨律师认为,尽管双方未离婚且分居,但两人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对孩子仍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和抚养、探望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法院应支持张某某监护、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杨律师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及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杨律师认为原告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这种方式方便快捷且可强制执行,类似《人身保护令》的效果。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同意按照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裁定书。法院裁判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但不能据此否定申请人的监护权,在其监护权未被依法撤销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应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使。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1日起未能见到孩子,期间向多个部门反映求助均无果,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直接抚养、探望孩子,其行为已侵害了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使,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一条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不以行为人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重在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是一种防御性请求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材料等,已达到法定标准,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某某监护权的侵害。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例不仅体现了杨中良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在面对复杂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律师应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情,为委托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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