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撤销事由不同而有不同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类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撤销权同样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另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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