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一般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来源、双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等因素。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一方个人财产仍归其个人所有。例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需注意,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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