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罚款的缴纳方式如下: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会按照规定办理罚款缴纳业务,并出具相关凭证。若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严格规定。例如,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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