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回避规定如下: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回避制度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若执法人员存在可能干扰公正执法的情形却未回避,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需严格审查执法人员是否符合回避条件。一旦发现存在应回避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以保障当事人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接受处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行政处罚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这一规定促使执法人员秉持公正之心履行职责,避免因利益关联等因素影响处罚决定的公正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公正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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