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在新的继承体系下,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旨在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让遗嘱人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随时调整和变更遗嘱安排。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性,给予遗嘱人更多自主决定权,使其能更灵活地反映其最终的财产处分意愿,确保遗产按照遗嘱人最新的想法进行分配,更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保障了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权利,也使遗嘱继承关系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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