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等要求。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时,也可以转让。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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