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必须确保的耕地。它包括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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