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在重婚情形下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些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基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等目的。其申请需遵循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婚姻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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