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能完全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享有使用权。集体组织分配给农户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供其建造房屋居住,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归集体所有,农户可长期使用。农户可以在自留地上自主经营种植农作物等,在自留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等活动,但所有权仍归集体。这种规定是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旨在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分配,维护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有利于统筹规划农村土地,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同时确保每个集体成员都能从集体土地中获得相应权益,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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