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1.核查债权:由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的登记情况,包括债权的性质、数额等,债权人可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异议的债权可要求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2.申请更换管理人: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管理人的工作,检查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6.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讨论、表决,以决定是否通过相关方案。7.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如讨论决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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