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其丰富的执业经历中,与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案例4)极具代表性。案件背景:跨国交易起纷争2021年8月23日,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确认书对货物质量问题、所有权保留、索赔期限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货物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目的地港,但被申请人在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一直未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多方面问题待厘清合同效力与法律适用林小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认定《销售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双方在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管辖,由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违约欠款事实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被申请人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索赔期限确认书约定,如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同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被申请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3天后才提货,10月16日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报告于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因此其没有权利索赔扣款。货物质量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是允许的,且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仅体现80箱存在质量问题,远未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在炎热天气下滞留时间过长、保存不当,或者是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但无论哪种情况,根据确认书约定,被申请人都没有权利以此拒付尾款。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问询当事人林小斌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详细问询案件整体情况,并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初步确定以逾期付款及超时索赔为涉外仲裁思路,同时明确本案适用法律及仲裁规则,重点考虑如何准确认定质量问题及责任归属。合同审查对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索赔期限的具体约定,为后续的代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证据收集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案涉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检验机构《检测报告》、《账目表》、与被申请人沟通的电子邮件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逾期付款、超过索赔期限等违约行为,以及其私下低价处置案涉货物的不合理行为。案件结果:仲裁支持委托人诉求2022年6月1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被申请人因未出庭答辩亦未发表书面意见,根据《仲裁规则》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进行缺席审理。2022年12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案例启示:涉外纠纷处理要点林小斌律师处理此案的过程,为处理类似涉外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涉外案件中,要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的关键条款约定,及时收集证据,查清质量问题的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全面的证据收集,才能在涉外纠纷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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