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分如下:1. 被告:是指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情况下,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例如,某工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就是被告。2. 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土地权属作出裁决,甲不服起诉,乙若认为该裁决影响其对土地的相关权益,乙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 地位和作用:被告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当事人,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等。第三人则处于辅助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其作用在于维护自身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权益,使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 参加诉讼的方式:被告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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