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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莹萍律师:成功驳回房屋拆迁履职之诉的背后智慧

2026.03.17拆迁安置23人浏览

叶莹萍律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执业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7年。她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合同纠纷侵权案件等领域,在从业期间获得众多荣誉,如台州市青年律师党史主题演讲比赛二等奖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回溯:已签协议又提额外补偿
甲(化名)是温岭市xx镇村民,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该村开展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化名)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就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达成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取更高土地补偿费。
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向乙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要求。乙于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协议并履行。甲不服,向丙(化名)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判令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律师抗辩:多维度精准出击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叶莹萍律师清晰指出,此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x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为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原告应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非提起履职之诉。
还原协议签订过程
律师提交证据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主张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指出因甲父亲之妻xxx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安置两处。
反驳失地保险主张
叶莹萍律师拿出《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相应更高补偿。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且甲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
论证答复函的合法性
叶律师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仅陈述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积极履行协议,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甲已于2022年10月22日签订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上述协议效力尚存。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同时提醒,甲若认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叶莹萍律师在行政协议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同类拆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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