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成功代理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屋交付纠纷案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领域15年,办理家事案件两千余件,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以下将详细介绍李露律师代理的案例4。案情简况:房产交付引纠纷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经历了结婚、生育、离婚的过程。2008年二人登记结婚,随后吴女士(化名)迁入徐先生(化名)户口所在村并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该房屋拆迁,2020年两人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新协议,规定“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然而,2023年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并装修出租后,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约定的90平方米房屋,吴女士(化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代理:紧握法律维护权益在本案中,争议核心在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李露律师作为吴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据理力争。她指出,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书自订立时即刻生效,徐先生(化名)有全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拆迁安置单位已向徐先生(化名)交付符合约定面积的房屋,这表明该房屋已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正当理由。吴女士(化名)作为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面对徐先生(化名)对房屋的侵占行为,吴女士(化名)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裁判走向:从一审判决到二审调解一审法院经过审慎审理,认定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拆迁安置房屋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照履行。由于吴女士(化名)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且已回迁符合协议约定的90平方米安置房,因此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该房屋。然而,徐先生(化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房屋是其家庭唯一住房,已由其与妻子装修,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现房屋已非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二审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吴女士(化名),并在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协助其办理登记。同时,吴女士(化名)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且不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案件启示:法律保障财产权益此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李露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主张吴女士(化名)应获得安置房。面对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等理由拒绝交付的无理要求,律师通过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符合约定,徐先生(化名)私自装修不能成为拒交的借口。在二审中,律师积极促成调解,兼顾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的合法权益,又对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给予了合理补偿,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这一案例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为处理同类离婚后涉及拆迁权益的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