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的案件。在他经办的众多案件中,王某1与周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案颇具代表性。案件背景原告王某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张某(化名)臻名下的房屋拆迁款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以及腾退房屋周转费、户口外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王某卿与张某(化名)臻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1、长女王某惠、次女王某4。王某3与王某2系父女关系。王某卿于1995年2月11日去世。2013年12月31日,张某(化名)臻作为被腾退人与DZ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款共计2499727元。张某(化名)臻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该笔拆迁款现由王某3保管,且拒绝分割。各方观点原告观点王某1认为,涉案拆迁款系张某(化名)臻被腾退房屋拆迁所得,现张某(化名)臻已经去世,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分割。被告观点王某3、王某2辩称,拆迁款应当有一半是王某2的,其他的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拆迁补偿款的金额没有问题,但是其中很多钱在张某(化名)臻生前已经进行了处置,比如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某2、周某1、王某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律师策略彭艳军律师作为被告王某3、王某2、周某2、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对于拆迁款的性质,他主张应先分出王某2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同时,他对张某(化名)臻生前的财产处置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拆迁补偿款中的部分款项在张某(化名)臻生前已用于买房装修、看病等合理支出。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腾退房屋系张某(化名)臻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某(化名)臻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应为张某(化名)臻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应由张某(化名)臻与王某2共同所有。丧葬费系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遗产,应当抵扣张某(化名)臻的丧葬支出。分出王某2的补助款后,剩余部分系张某(化名)臻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王某1、王某3、王某惠、王某4平均分割。因审理过程中王某惠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周某2、周某1继承。法院对王某3转移张某(化名)臻银行账户款项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于其称系张某(化名)臻生前赠与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而不予采信;对于王某3、王某4称张某(化名)臻给予其款项以拉平补偿利益的意见,也因未提供证据而不予认可。但王某3转账给石某芬的200000元,结合石某芬的身份情况,认定系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的赠与,从遗产中扣除。同时,考虑到张某(化名)臻生前的重大事项主要由王某3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支出难以一一举证,法院在分割金额上酌情对王某3予以照顾。张某(化名)臻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化名)臻名下渤海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某3、袁某珍的共计1439727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某3所有,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1320000元、周某2160000元、周某1160000元、王某4170000元、王某234750元;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意义在这起案件中,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为类似的分家析产纠纷提供了参考,明确了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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