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公平维权田梦菊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于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办案团队负责人之一,执业年限达5年。她主要服务于六盘水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山西路113号附302号,执业证号为15202202111314000。离婚纠纷引出债务房屋难题2025年,田梦菊律师代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上诉案件。当事人黄女士(化名)与邓先生(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23年6月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随邓先生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23年1月,双方曾共同向当地信用社贷款9万元,用于修建位于邓先生父母宅基地上的四层半自建房。2024年1月,该笔贷款本息由邓先生单方偿还。随后,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并主张对共同修建的房屋进行分割或获得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引发当事人不满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由邓先生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认定该笔9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虽已由邓先生在分居期间偿还,但因黄女士自认系邓先生“独自偿还”,故判决黄女士向邓先生支付一半的贷款本息,共计45274.95元。对于黄女士提出的房屋分割请求,法院以“无据为证”为由未予支持。黄女士对该判决不服,委托田梦菊律师提起上诉。上诉主张直指案件核心田梦菊律师团队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分居期间”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二是贷款虽由邓先生偿还,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已消灭;三是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其对应的房屋财产也应依法分割,否则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二审判决理清债务与房屋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先生未能证明其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已消灭,邓先生无权再向黄女士追偿。故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黄女士支付4.5万元的判项。对于房屋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该房屋建在邓先生父母的宅基地上,无产权证书,黄女士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启示与经验总结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式。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节点的法律意义,明确了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内部追偿,避免了对债务的“双重清偿”。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内在逻辑,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如房屋的分割时,权利人应提前固定出资凭证、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否则在诉讼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财产与责任的清算,理性应对、依法维权,方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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