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如下: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3. 推定过错责任: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建筑物倒塌致使路人受伤,若经查明是建设单位偷工减料,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质量不合格,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查明是第三人故意破坏导致倒塌,第三人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如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施工等,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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