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 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 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以其个人财产继续清偿。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4.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总之,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遵循先企业财产,再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以及特殊情况下合伙人以收益或财产份额偿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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