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如下:1. 性质界定:它是行政机关对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的相对人,依法作出的一种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决定。2.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实施程序:行政机关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作出责令拆除决定、送达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4.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责令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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