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如下:1. 一般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 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3. 共同财产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例如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盈利和债务。4. 举证责任: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需对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承担举证责任。5. 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即对可分物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作价补偿,将共有物作价,由一方取得,另一方获得补偿;变价分割,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得价款。总之,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无约定则按上述原则处理。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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