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资不实: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比如应出资100万,实际只出资50万,那么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抽逃出资: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如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等。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滥用股东权利: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滥用表决权、知情权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此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等,股东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