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1.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2. 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3. 税率:不同污染物适用不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税法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4. 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5. 减免规定: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旨在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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