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2.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3. 其他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总之,除特定案件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外,一般案件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会见,至迟不超48小时。具体操作时,律师需按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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