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诉讼性质兼具行政与民事:它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解决赔偿争议,具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属性。2. 前置程序:通常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在对处理结果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 举证责任分担:一般情况下,原告需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 赔偿范围:以行政行为违法并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5. 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6. 裁判方式多样:判决内容包括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赔偿决定,或直接作出赔偿判决等。7. 起诉期限: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六个月内;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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