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2.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房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有相应的生效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3. 房产继承的办理流程:首先要确定房产的产权情况,是否存在共有人等。然后继承人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接着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最后继承人携带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4. 特殊情况处理: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且对房产分割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若房产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继承时需先处理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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