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成功处理离婚后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纠纷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所办理的一起离婚后因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引发的典型财产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协议遭拒引发纠纷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于2008年结婚,后续吴女士(化名)将户口迁入相关村落,并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现住宅房屋A有吴女士(化名)面积一半。2019年A房屋拆迁,2020年双方就拆迁赔付和房屋问题达成新协议,约定安置房交房时徐先生(化名)给吴女士(化名)九十平方房屋一套。然而,2023年徐先生(化名)领取安置房屋并装修出租后,拒绝向吴女士(化名)交付约定房屋。吴女士(化名)无奈之下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先生(化名)返还拆迁安置房屋90平方米一套。代理策略:紧扣协议与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后,李露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案涉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深入分析指出徐先生(化名)与吴女士(化名)就拆迁安置所订立的相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自订立时生效,徐先生(化名)应当全面履行自己交付房屋的义务。当时拆迁安置单位已经向徐先生(化名)交付房屋,房屋面积也符合双方约定的九十平方米,完全具备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徐先生(化名)自行装修房屋的行为属于其个人选择,不能成为拒绝履行交付义务的理由。同时,李律师还强调吴女士(化名)系徐先生(化名)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拆迁安置利益。面对徐先生(化名)对案涉房屋的侵占行为,吴女士(化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二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要求其返还原物。裁判过程与结果:一审胜诉二审调解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及拆迁安置房屋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房屋拆迁时,吴女士(化名)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依据相关证明,已达到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遂判决徐先生(化名)向吴女士(化名)交付案涉9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徐先生(化名)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已由其与妻子装修,花费近10万元,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相关人员应参与诉讼,且房屋已不是毛坯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在二审中,李露律师积极推动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化名)于2025年7月3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吴女士(化名),待该房屋符合办证条件时,徐先生(化名)应协助配合吴女士(化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女士(化名)名下;吴女士(化名)于2025年7月3日支付徐先生(化名)58,000元房屋装修补偿,吴女士(化名)不再向徐先生(化名)主张2025年7月3日之前的房屋租金。案例意义:保障权益提供范本在这个案例中,李露律师精准聚焦吴女士(化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通过援引《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生效与履行等规定,有力地主张了吴女士(化名)应获得安置房的权利。在面对徐先生(化名)以房屋已装修不符交付条件等无理狡辩时,李律师通过收集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安置房已交付且面积合规,徐先生(化名)的私自装修行为不能成为拒交房屋的借口。同时,她积极推动二审调解,兼顾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吴女士(化名)获得房屋的权益,又合理补偿了徐先生(化名)的装修投入,实现了利益平衡。此案例彰显了法律对离婚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障,为同类拆迁安置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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