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赣州于都王文惠律师,在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执业12年,执业证号为1360***********905,服务地区为江西赣州于都,联系地址是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于山大道金建状元府三楼。王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十二载,以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为核心专长,兼顾债权纠纷、交通事故等多领域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千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筑牢权益防线。基本案情刘某(女)与陈某(男)自2011年起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二人于2015年8月12日生育非婚生子小陈,小陈自出生之日起,一直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由刘某负责日常照料。自2020年5月起,陈某停止向刘某支付小陈的抚养费。随着小陈逐渐长大,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逐年增加,刘某自身经济压力不断增大,已无力独自承担小陈的全部相关费用。为保障小陈的合法权益,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决非婚生子小陈由其直接抚养、陈某支付自2020年5月起至2025年5月止的抚养费80000元、陈某自2025年6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等三项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理,结合小陈的实际生活状况、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亲子关系等相关因素,作出如下判决:非婚生子小陈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按月向原告刘某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月,支付期限自2025年6月起,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刘某2020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6万余元(低于刘某主张的80000元,结合陈某实际收入及本地生活水平核定);被告陈某作为小陈的父亲,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刘某应积极予以配合,为陈某行使探视权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办案过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因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诉讼流程及证据要求,遂委托王律师代理本案,全程协助其维护自身及非婚生子小陈的合法权益。1.**案件前期梳理与策略制定**: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倾听刘某的陈述,全面梳理本案核心事实。结合刘某的诉讼诉求,精准分析案件痛点,为刘某制定了“先确认抚养关系、再主张抚养费,兼顾证据完整性”的诉讼策略,明确诉讼方向。2.**证据收集与整理**:王律师指导并协助刘某全面收集、整理本案关键证据。收集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小陈实际支出及刘某经济压力的证据,同时整理刘某的陈述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诉讼文书撰写与提交**:王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依法撰写民事起诉状,精准列明相关信息和诉讼请求,明确阐述法律依据。起诉状撰写完成后,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4.**庭审代理与辩论**:庭审过程中,王律师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有序出示证据,清晰陈述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有力反驳陈某的不合理抗辩。5.**庭审后跟进与沟通**:庭审结束后,王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审理情况,向刘某反馈庭审进度,解答疑问。针对法院可能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的情况,提前与刘某沟通,引导其理性看待判决结果。律师说法1.**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明确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是主张抚养费的核心前提。本案中,法院首先判决小陈由刘某直接抚养,这是后续处理抚养费给付问题的基础。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小陈作为非婚生子,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陈某作为生父,必须依法承担抚养责任。3.**探视权受法律保护**: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本案中,法院判决陈某享有探视权,刘某予以配合,体现了法律对亲子关系维系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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