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审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不存在事实婚姻,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例如,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子女抚养方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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