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以下是一些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1.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2.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定期探望、不定期探望、节假日探望等。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3. 探望权的中止: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经审理核实后会裁定中止。4. 探望权的恢复: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5.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不得阻碍对方探望子女。6.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是协助义务方,而不是子女。7. 探望权的变更:在一定情形下,如子女长大、环境变化等,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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