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遵守以下程序:1. 提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 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3. 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4. 通知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5. 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6. 变更或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总之,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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