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1. 调查取证权:有权依法对案件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查封、扣押、鉴定等,以获取案件证据。2. 采取强制措施权: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3. 技术侦查权:对于重大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电子数据提取等,以获取隐蔽的犯罪证据。4. 通缉权: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追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5. 查询、冻结权:为了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6. 鉴定权: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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