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2.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4.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 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6. 此外,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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