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其合理性(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特殊情况)。这能确保行政权依法行使,保障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2.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若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将承担败诉风险。这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3.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不因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效率性,但存在一些法定例外情形,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4. 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不能随意处分,所以行政诉讼通常不适用调解。不过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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