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有不同规定:1. 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期间,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这37天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30天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2. 特殊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这种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3. 逮捕后的羁押: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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