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需办理以下手续:1. 申请:收养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2. 审查:民政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3. 登记(公告):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4.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不同情况的收养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要求和手续,办理时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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