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主要有以下不同:1. 定义与性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有独立为意思表示的权利。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只是传递信息。2. 主体行为:行纪人在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起牵线搭桥作用,不参与合同的订立。3. 报酬取得: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就能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不以促成交易为条件。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能请求支付报酬;未促成的,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4. 费用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的,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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