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存在多方面区别:1. 定义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产生、不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2. 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法律行为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比如行政许可会赋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而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像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3.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通常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如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行政事实行为多为观念通知、物理动作等,如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4. 是否需要有法定形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往往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无特定法定形式要求。5. 可诉性不同: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可诉性,相对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可诉,但在特定情形下,若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等,也可能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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