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具体内容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破坏”包括故意损毁、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以及对其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这些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可能构成此罪。如果因为破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如影响大量用户的通信等,那么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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