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事实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持续满两年,这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需注意,以分居为由请求离婚,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同时,即使满足分居两年的条件,也不是自动离婚,仍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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