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 公司章程(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 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体手续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以确保准确办理。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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