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冕桦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7年来,他在多个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在办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抗辩胜诉案例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一、案件风云乍起原告以委托人曾担任一人股东的涉案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剩余货款47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LPR上浮50%主张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19793.66元(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涉案公司已注销,原告依据2019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声称委托人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李冕桦律师应对诉讼。二、律师精准出击时效抗辩直击要害李冕桦律师梳理《还款协议书》,明确最后一期货款47000元应于2019年9月1日付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2年9月1日届满。而原告2025年才起诉,远超时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有效催款记录)。李律师强调47000元货款及对应利息诉求已丧失法律保护,从根本上切断了原告诉求的法律基础。厘清合同主体责任李律师指出《还款协议书》首部明确买方为涉案公司,委托人签字标注“代表”且加盖公司公章,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涉案公司合法注销,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委托人承诺承担债务,不符合股东担责法定条件。这一有力抗辩,否定了委托人需个人支付47000元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反驳诉求依据合理性针对47000元货款,李律师指出原告未提交完整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该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针对19793.66元利息,强调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原告主张LPR上浮50%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从而削弱了原告金额主张的合理性。三、胜诉尘埃落定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冕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47000元货款及19793.66元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9.84元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避免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次胜诉,充分体现了李冕桦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抗辩能力。他聚焦金额诉求的核心漏洞,以时效、主体、举证三重抗辩构建起坚固防线,既推动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又切实为委托人规避了不必要的财产风险。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李冕桦律师将继续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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