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她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执业已达10年。下面为大家讲述胡琳琳律师办过的典型案例,其中着重介绍案例3。案例1: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与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利息计算错误、认定借款合同有效错误等。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放贷属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借款数额认定,最终确认一审无争议部分,对有争议借款因上诉人抗辩不合常理,维持一审认定的446,700元本金。经核算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冲抵本金后,认定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案例2:侯某某(化名)重婚罪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未与田某离婚情况下,又与陈某结婚生育。胡琳琳律师作为辩护人指出侯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经征求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侯某某(化名)拘役六个月,侯某某(化名)虽不想判实刑但对结果也表示满意。案例3: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案件详情2019年1月间,门某等人多次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经认定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辩护过程庭审中,辩护人胡琳琳提出两个关键辩护要点。一是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但法院经审查,同案关系人及多名驾驶人员、参与卸废钢人员的证言,以及陈某某(化名)本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均能证实相关情况,公诉机关认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证据充分。二是提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陈某某(化名)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辩护人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判决非常满意。案例4:贺某某(化名)放火罪案被告人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贺某某(化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胡琳琳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受家庭暴力所迫,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鉴于贺某某(化名)的坦白情节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果比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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