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考虑子女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 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教育程度等。经济收入稳定、能提供良好居住和教育环境的一方更有利争取抚养权。3. 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一直生活的环境,如熟悉的社区、学校等,尽量保持稳定,对孩子成长有利。4. 双方的抚养意愿:积极主动抚养孩子、愿意为孩子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中更具优势。5.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孩子长期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且他们有能力继续照顾的,可作为抚养权归属的考虑因素之一。总之,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来判定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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